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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调整抚养费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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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一年后,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用。协议离婚4年后,再次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用。原告数次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与物价的普遍上涨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第一次起诉  抚养费从200元/月增至450元/月

王宏和张悦的孩子叫王小小。2006年,王宏和张悦因为第三者插足而闹得不可开交,夫妻俩经常因此发生争吵。最终,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时,王小小还是一名小学生。

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王宏和张悦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一栋位于海口市区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张悦所有。与此同时,双方的孩子王小小交给张悦抚养,王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协议离婚一年后,张悦觉得物价涨幅较大,前夫每个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抚养孩子,张悦将王宏起诉至美兰法院,要求王宏增加抚养费。在美兰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改为王宏每月给孩子支付450元抚养费用。

第二次起诉  抚养费从450元/月增至600元/月

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王宏一直按每月450元的标准,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用。不久前,张悦再次将王宏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如今王小小已经上初中了。这次,张悦诉请法院判决王宏将抚养费由每月450元增加到每月9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张悦诉称,随着王小小年龄的增长,作为一名中学生,目前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其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随之增长,再加上近两年物价涨幅较大,每月450元的抚养费用是远远不够的。

对此,王宏辩称,当年协议离婚的抚养费标准是200元/月,时隔一年后原告要求提高标准,为了不让王小小受影响,他同意庭外和解,按照45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三年抚养费。此次张悦再次要求增加抚养费至900元,超出他的经济支付能力。王宏称,自己的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目前有了新的家庭和小孩,妻子工作不稳定,家庭的经济条件并不好。王宏还称,当初为了给女儿王小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他额外出资1万元给女儿……王宏恳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判决

美兰区法院审理查明,王宏目前的月收入为2000多元。法院认为,王宏和张悦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为200元/月,2007年经双方协商,将抚养费增加至450元/月。现张悦要求增加抚养费,可以根据王小小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确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宏有较高的收入,原告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900元/月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张悦的实际情况和王宏的支付能力,王小小的抚养费由原来的450元每月增加至600元每月为宜。

美兰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王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王小小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张悦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组成,确定子女抚养费一般从三个方面考虑: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确定。

本案中,原告数次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与物价的普遍上涨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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