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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君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万余元。小君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负担公平。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父母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双方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