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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对继女是否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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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与教育义务的问题。女,离异无孩,男,丧偶带一14岁女孩。二人再婚后和继女一起生活,收入大致是各自管理。女方的意见是:男方负责继女的抚养和教育,女方可以协助,但不会负责继女的抚养和教育,相对应的女方到老后,不要求继女尽赡养义务。男方不同意,要求女方无条件的对继女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女方不同意,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但还是要求女方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想问的是:未满18岁的继女和女方一起生活,但不存在女方对继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事实下,女方对继女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吗?在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何摆脱这种义务?

依法办理过收养登记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我国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约定不赡养或不抚养情况,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双方协议约定也难以产生法律效力,自愿履行除外。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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