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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要求儿子尽抚养义务的案件,支持了原告董贵祥老人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董贵祥年轻时经常和一些朋友在一起,整天不在家,对年龄幼小需要照看的儿子董天成很少过问,董天成是在母亲的一手拉扯下长大的。几十年过去了,董贵祥已成了70多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董贵祥老人多次找到儿子董天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道歉。但董天成对父亲年轻时对自己不管不问的不负责任行为一直耿耿于怀,始终不肯原谅父亲的过错,且一直不肯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董贵祥老人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董贵祥老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