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女方向某与郭某在广东相识,随后恋爱、同居。去年,向某怀孕,在佛山某医院生下孩子,郭某始终未支付抚养费。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
郭某在法庭上称,与向某之间并未建立真实的恋爱关系,两人在一起时间不长,孩子的出生是向某精心设计,违背自己的意愿,得知向某怀孕后,自己多次要求不要把孩子生下来,但向某坚持孩子与郭某无关,执意要生,因此认为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并且怀疑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对此,向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人恋爱时的合影,以及恋爱期间郭某为自己办的暂住证、医保卡、社保卡、签证材料等,来证明两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并主动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郭某不愿意配合。经法官解释劝导,考虑到若不配合亲子鉴定导致的不利后果将由自己承担,最终同意。鉴定结果郭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匹配度为99.9%.
双方又对抚养费数额争议不休。郭某拿出自己的工资表和缴税证明,表明无法负担向某所要求的抚养费金额,认为向某应该按之前怀孕时的承诺,自行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法院认为,虽然孩子的出生违背郭某意愿,但郭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应该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向某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郭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遇到类似本案中的情况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如今社会发展速度快,个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随之拉长,许多年轻人对于恋爱同居的态度较为随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临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在选择同居和未婚生子时应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