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394 次 来源:网络
小林(34岁)是林伯与肖姨的婚生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至今未能独立生活。林伯与肖姨于2007年10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林伯每月向小林支付抚养费1000元。由于小林长期服药,2012年1月29日,小林突然左半身瘫痪无知觉,后确诊为脑脓肿,母亲及医院竭尽全力为小林医治。
肖姨称,自己年纪已大,依旧日夜照顾但仍无法照顾周全,只能聘请护工协助护理,而小林住院期间林伯却从未露面。因此,肖姨认为林伯应负责支付全部的护理费用,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出院后,小林仍需定期检验复查,并进行康复治疗。林伯每月支付的1000元抚养费已不能应付小林正常的生活需要,肖姨亦无力独自承担,故请求将林伯每月支付小林的生活费调整为15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也有权要抚养费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父母除了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外,还应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例中林伯与肖姨的婚生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因疾病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也有权要求父亲给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