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韩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A归原告韩某和儿子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现关押于某监狱。2009年12月28日,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金某被关押于监狱,故法官到监狱开庭。庭审开始时,被告金某担心原告韩某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之后,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触情绪很强烈。后经过调解,被告金某的心结被打开,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儿子随原告韩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不在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而在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子女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款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金某对原告韩某可能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利益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韩某处分房产A的前提是必须为了儿子的利益,否则,被告金某作为儿子的另一位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A的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原告韩某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