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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301 次  来源:网络

【案例介绍】

母亲无经济能力抚养儿子,私生子抚养问题被推上公堂。近日,浙江省嘉兴海盐法院裁定,因证据不足,父子关系不成立,4岁私生子将面临无力抚养。

4岁的小伟今年上幼儿园了,非常活泼可爱,然而其他小朋友都有爸爸,他却只有妈妈一个人。不仅如此,随着小伟的渐渐长大,教育费、生活费支出也越来越大,小伟的妈妈开始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为此,小伟(小伟的妈妈姜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海盐的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为“私生子”小伟负责,定期支付小伟的抚养费。

【双方观点针锋相对】

姜女士称,2004年5月份,她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时认识了同样来参加婚礼的张某,两人一见如故。当时张某婚姻触礁,而姜女士的丈夫梁某也因为欠债经常不在家,两人遂偷偷发生了性关系,并在2005年2月20日生下了“儿子”小伟。小伟出生后,张某也曾来看望小伟,但一直没有承担抚养费,小伟一直由姜女士抚养和照顾。小伟出生七个月后,姜女士的丈夫梁某去世了,姜女士因为土地征用成为失土农民,生活陷入困难,只能靠政府救助,而张某家中开工厂生活富裕,却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今年2月24日,小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小伟每月的抚养费500元,并与姜女士分担小伟今后的教育费和医药费。

对于这个“天上掉下来的儿子”,张某矢口否认,他在法庭上答辩称,张某与姜女士确实是在2004年5月左右认识的,因为张某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姜女士对张某颇有好感,但当时张某还没有与妻子离婚,两人仅仅是普通朋友而已。小伟确实很可爱,不过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从相貌上一点也不相像。张某与姜女士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张某与小伟也没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张某对小伟都不应该承担法律义务。张某还认为姜女士要求其承担抚养费,有讹诈的嫌疑,也有损自己的名誉,他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而姜女士则称,自己原来的丈夫梁某没有生育能力,之前女儿也是领养的。当初怀着小伟的时候,丈夫就明确反对,小伟出生后,婆婆一直说小伟不是儿子生的,姜女士与婆婆经常为这件事争吵。但是为了小孩的成长,姜女士并没有告诉家人小孩是谁的。另外,为了催讨抚养费,去年5月姜女士曾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由于证据不足,并且当时张某提出要协商解决,便撤回了诉讼。“后来张某买了奶粉、水果等来看小伟,小伟还叫张某爸爸;2009年新年的时候张某又给了小伟100元压岁钱,很多邻居都见过或者听到过。”

【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对于此案,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指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然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否认其系原告生父的前提下,仅以两份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照片证明被告系原告的生父,证据明显不足。针对原告提出原、被告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亲子鉴定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鉴定,不得对不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现在被告明确表示拒绝作亲子鉴定,故原告的申请无法进行。

据此,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说,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目前对于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承担抚养费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对于该类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那么案件事实基本能够查清;但是如果对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进行亲子鉴定。在对方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原告须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是其生父,例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开承认原告是其亲生儿女、原告的母亲一直与被告同居等等,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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