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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后女方以双方离婚以来,男方无所事事,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的借条。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讼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其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