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做IT生意的严小姐因不愿忍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为了早日离婚她答应了前夫提出的苛刻条件,特别是被迫放弃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离婚后严小姐到前夫家探视小孩时,前夫及其家人不仅不配合,反而百般刁难。严小姐提出抚养一个小孩的想法后,其前夫及其家人不仅不支付反而出言不逊,甚至拒绝了严小姐探视小孩的请求。无奈之下严小姐通过网络联系到熊仁武律师,本律师向严小姐解答说:从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协议离婚时你前夫经营的某电子经营部虽然已转让他人,但你前夫口头答应离婚会到深圳选择店铺重新开业,你当时但考虑到只要你前夫店铺能重新开业,每月就会有上万元的收入,这样你前夫与其母亲带着两个小孩一家四口人的生活是完全有保障的。让你没有想到的是你前夫离婚后并没有把转让店铺所得重新选择店铺做生意,而是把转让店铺所得收入花得精光,在生活无着落时进入其姐姐的某电子店铺打工,对于你前夫这样一个既无专业技术,又无经营才能的普工,在电子经营部的月工资最多不过1500元,在深圳这样一个高消费的城市,一家四口靠仅有的1500元工资生活的艰难是可想而知的,这种经济窘迫的生活是极不利于你们5岁的女儿和不到两周岁的婴儿的正常成长的。另外,据了解你前夫妹妹今年8月要生小孩,你前夫母亲已答8月去其小女儿家带小孩,到时5岁的女孩和不到两岁的男婴将如何处理,只有天知道?你前夫性情暴躁,在外为了一点小事,动不动就找人打架,在家也经常为了家庭琐事打人、吼小孩,如果让两个小孩单独跟着你前夫生活,后果将不堪设想……。
协议离婚时双方未曾你探视小孩问题的具体细节协商一致,离婚后你要求探望小孩时,你前夫不仅不予协助,反而百般刁难,要么不让探视,当你赶到深圳坚决要求探望小孩时,你前夫也只许你在旁边看看小孩并立即驱赶你,你前夫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你的探视权,也给你及小孩的心灵造成严重伤害。这种孩子缺乏母爱的状况长期发展下去,将会使小孩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扭曲!对孩子的成长极端不利。
你离婚后专心经营店铺,月营业额达20万元以上,利润收入亦极其可观,2006年8月1日你已出价122598元买下了该店10年的经营权,你的店铺日常事务均交给弟弟打理,你除处理店铺的重要生意外,有足够的时间抚养教育小孩,你的母亲只有53岁,53岁的外婆也非常乐意来东莞抚养教育外孙。因此,你无论从经济能力还是人员素质都完全具备扶养小孩的条件,小孩在你处生活将会受到良好的教育,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生活一定能健康快乐成长。
鉴于你与你前夫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你前夫已失去了抚养两个小孩的能力和条件,你则完全具备了扶养小孩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你作为小孩的母亲,有义务也有权利结合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你是有权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