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有法学专家指出,亲权应与监护相区别,但在制度未设立之前,在现有的立法结构下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二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所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或称抚养义务)的对象,从血亲关系的分类上有四种情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受其抚养教育形成抚养事实的继子女。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以抚养权的让度为交换。
而抚养即是一种享受亲情的权利,亦是一种义务。父母除了在物质上需要供养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其体格上健康成长外,还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管教及保护不当,未成年子女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