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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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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三项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那么父母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如果孩子10岁以上,是否只要其表示愿意跟谁,法院就会判决孩子跟谁。那么在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否就受10岁以上孩子的左右?

【案例一】

一、基本情况

唐某父母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唐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判决后,唐某父亲抚养一段时间后,原告唐某母亲认为被告唐某父亲没时间陪护和教育小孩,将唐某领回后自己抚养。期间,原告唐某母亲再婚并生育一女。年满10周岁的唐某多次表达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被告唐某父亲有较固定的职业和较稳定收入,与其母共同生活,未再婚,其母亦愿意与被告唐某父亲共同照顾和教育小孩。现唐某母亲起诉要求变更唐某抚养权。

二、法院判决

被告并无对唐某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的行为;虽然唐某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考虑到原告再婚并生育一女,且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而被告未再婚,有较固定的职业和较稳定收入。故从双方目前抚养条件和能力考虑,唐某由被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改判唐某由其直接抚养不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二】

一、基本情况

陈某与史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陈某某。2014年陈某回家发现袁某藏在衣柜,后二人发生冲突。随后陈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陈某某表示愿意同史某生活。

二、法院判决

为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陈某某由陈某某抚养较为适宜。十周岁以上孩子意见只是作为参考,并非决定性因素。

【案例三】

一、基本情况

原告段某与被告郭某于2000年8月结婚登记。婚后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生育两个子女段某甲和段某乙。之后,郭某做了绝育手术。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不照顾子女的生活,而且怀疑被告与其他男子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原告提起离婚,段某甲和段某乙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二、法院判决

判决准予段某与郭某离婚。两个子女现均年满十周岁,在征询意见时两个子女均表态如父母离婚后愿随其父段某生活。但考虑到被告郭某已做绝育手术,其愿意抚养女儿,故女儿段某男可随被告郭某抚育,男儿段某乙随原告段某抚育,子女抚育费可各自负担。

综上,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包括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但是,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法院一般会根据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孩子生活现状、身体状况、与孩子亲密程度、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多方面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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