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各国司法权的独立,涉外婚姻的大量发生,加上各国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涉外效力,由此产生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婚姻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故各国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本文从我国出发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一点研究。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概念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应作广义理解,它是指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外国”,不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有时也指一国内,判决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另一个法域。[1]例如在英国,就英格兰而言,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的判决是当作跟德国、法国等外国法院判决一样看待的。
香港、澳门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地区法律地位平等,并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各自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法域内具有效力,若要在对方法域具有效力,该判决必须经对方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26日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在介绍该司法解释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唐德华先生特别强调“‘一个中国’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能分割。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司法协作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判决有着本质的不同。”[2]
(二)一般来说,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时包括夫妻财产、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等)的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离婚确认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国法院判决。
据此,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有时包括夫妻财产、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论依据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的判决,都只能在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判决涉及外国的人或物,需要外国的协助,该判决的结果才能在该国的境内实现。外国法院的判决要产生域外效力,首先必须得到他国对其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认可,这就是所谓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从理论上说,为什么国家间可以相互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不同学说:[3]
1.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为荷兰的优利克.胡伯。该学说“认为一国的判决原本只能在境内有效,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完全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