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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纠纷一般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坚持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并且,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确定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亲或母亲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