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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间的关系因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而成立,能否协商解除呢?,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有明确的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收悉。
据报告称:陈某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某飞再婚,陈某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1958年,陈某飞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1984年退休回家。1987年4月陈某飞与陈某芳生母协议离婚。陈某芳遂起诉要求与陈某飞解除继父女关系,陈某飞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某芳受陈某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某芳生母与陈某飞协议离婚后,陈某芳受陈某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22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22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