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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和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指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对“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要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但实践中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