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代孕”所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借腹生子,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在我国,“请人代孕”这种事情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孩子的抚养权自然而然归代孕妈妈所有。
案例:
近日,这样一场因“请人代孕”而引发的抚养权争夺战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上演。
女方起诉主张孩子应该归她,并要求男方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而男方则辩称,双方只是代孕关系,他出钱请她生孩子,理所当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日前,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承担64万元的抚养费。
老年丧女请人代孕
张三(化名)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是个令人称羡的企业家。他原本还有个羡煞旁人的家庭。他与妻子相识于大学阶段,婚后两人幸福美满。婚后一年,妻子生下一个女儿。这个女儿更是他们的骄傲:“多才多艺,拉得一手好小提琴。成绩也不错,中考时还高分考入厦门一所知名重点中学。”一切看起来都往好的方面发展。
然而,人生常有不如意。2004年,张三的女儿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经过三年的治疗,却回天乏力,最终不治身亡。”谈起往事,张三仍然悲痛不已。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张三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妻子已经年近半百,不适合再生育了。”
对孩子的迫切希望让张三想到了通过代孕中介实现“延续香火”。因此,在中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晓玲(化名),请她帮忙代孕。
“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照张三的说法,晓玲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就以“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为由,不时哭闹。
为了使代孕顺利进行,张三抵不住晓玲的“再三哭闹”,在经济上慷慨解囊,“后来每月生活费改为1.5万元,先后至少给了20多万元现金。”
争夺孩子闹上法庭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儿芳芳(化名)。孩子出生后,张三夫妻兴高采烈,认为“后继有人”。很快地,二人找到晓玲要孩子。他们认为,既然是“代孕”,晓玲也收了钱,生了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
但是,母性使然。看到小孩的天真模样,晓玲动心了,她拒绝将孩子交给张三夫妇,并否认自己是“代孕”的,称孩子是她与张三的情感结晶,跟她存在直接血缘关系,认为孩子应该留在自己身边。就这样,孩子的归属迟迟没有定论。
张三夫妇几次三番找晓玲,试图“沟通”。但是晓玲的态度很坚决。对此,张三很愤怒。他觉得晓玲作为“代孕妈妈”,却违反“代孕”协议,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在产后的第三天,他决定向晓玲停止“物质支持”,他不仅没有再给晓玲每个月1.5万元的生活费用,“对孩子的奶粉钱都不闻不问。”
在几次要求“要回”孩子未果的情况下,张三甚至觉得“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晓玲和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不过,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非婚生女与张三有血缘关系,同时,与晓玲也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是他们两个人的。
在被停止“物质供应”的情况下,晓玲独立抚养孩子。但由于之前的“代孕”协议,她很早就辞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在日趋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她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取孩子的“抚养费”。
法庭宣判孩子随母
面对晓玲的指控,张三显然“有备而来”。他自认为“自己和妻子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家庭条件优越”,因此他要求法官将孩子判由自己抚养,因为孩子跟着他能够有更好的成长条件。
而晓玲不依不饶。她强调,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她只想自己抚养。最重要的是,孩子目前刚出生不久,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不宜离开母亲。同时,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张三支付抚养费64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万余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官判定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三需支付给晓玲抚养费64万元至以非婚生子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为了保证金额全部用于抚养孩子成长,晓玲可每月支取3000元,张三有权对孩子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监督;晓玲当月支取的抚养费如超过3000元,应征得张三的同意。
法官说法:
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张三一直“咬定”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代孕”协议,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对此,记者采访了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
俞伟强认为,从本案的案情来说,仅从张三提交的证据来看,尚无法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仍然无效。
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现象调查
代孕妈妈按姿色标价
记者调查发现,厦门有多家代孕中介公然在网络上招聘代孕妈妈,寻求代孕需求者,并声称只要付得起钱“包成功”。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记者在网上搜索“厦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
还有一个“厦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厦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
记者还看到一个“厦门代孕中介、厦门代孕妈妈”的广告帖子,其声称“已经成功帮助无数不孕夫妇顺利得子”、“包成功”、“可以由您决定包男孩、包女孩,或龙凤胎、双胞胎”。
不过,法官指出,这些服务全是违法的,而购买这些服务全都不受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了“厦门代孕妈妈”、“福建代孕网”等众多同类网站。从这些代孕网站上的内容来看,代孕需求者可以提出对代孕妈妈的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型、学历、视力等,甚至还可以挑选代孕妈妈的外貌,主要分为“一般”、“漂亮”和“非常漂亮”三类,价格也相差甚远。中介称,代孕妈妈年轻漂亮、学历高的年薪可达20万元。
在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同时,这些代孕中介网站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聘代孕妈妈,待遇从6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通常代孕公司招聘代孕妈妈会给年薪8万元至12万元的佣金,而年轻漂亮、学历高的能拿到20万元年薪。
记者观察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
据了解,“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近来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至1.1亿人。这些不孕夫妇“圆梦”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黄健雄认为,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那么代孕妈妈有哪些权利?对此,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的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律师推荐:马鞍山律师金昌律师莆田律师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