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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按此规定,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该房都始终是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