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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履行子女探视权为由扣除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  浏览: 435 次  来源:网络

我们的都知道一般经法院调解离婚且有子女的双方都会就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达成一致,然而有的时候会出现当事人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进而再次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以对方没有履行子女探视权为由扣除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合法吗?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能否以未履行子女探视权为由扣除子女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以未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违反此法定义务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支付抚养费并非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上诉人李先生主张被上诉人王女士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行使探望权不能影响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有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与没有子女陪伴的一方对于抚养权的认可度当然是不一样的,而可能就是这份不一样导致许多没有抚养权的父母做出过激的行为。这种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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