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方,每个月按时出具抚养费给另一方是正常的做法跟要求。但是如果无抚养权方存在着一些的情况,符合法律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也是可以申请免除掉孩子的子女抚养费的。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若悠网内容。
一、何种情况下可免除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在一定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可免除:
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
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二、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所需。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只有特殊情况才能够在离婚之后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不是特殊情况却故意的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可免除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情形或是遇到对方不给抚养费情况,可以来若悠网找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