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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免除或增加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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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还有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等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双方都希望孩子好,所以就协商处理了孩子抚养权上的争议。得到了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才发现原来自己一个人独立抚养孩子是多么困难事情,希望增加抚养费。下面若悠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增加抚养费适用的条件

(一)首先有一个问题,如何解读抚养费增加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和所谓维权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投机取巧,开始并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干脆自己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以上的规定,另案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实践中,这种做法,其实有时候是非常不明智的,这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也使问题陷于复杂化。

(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获得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按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情况,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其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然而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调解或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根本没有支付抚养费能力的,法院应该参与其中进行干预,从而维护离婚子女的正当权利。

二、免除抚养费适用的条件

(一)离婚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能否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应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提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子的不同,法院最后的裁判也是有区别的。其实离婚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因为保证子女健康成长是最终目的,对于经济能力差的一方,另一方应给与理解,减少其生活负担。如果诉讼离婚,那么找法律机构的帮助,能更好维护自身的权利。

不管是要增加子女抚养费,还是要免除子女抚养费,都是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相应条件就直接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适用免除或增加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你其实了解并不详细,建议您及时寻求若悠网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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