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家庭离婚都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彼此没有解决好,然后事情多了就会产生很大的意见,如果因为家庭琐事而离婚的话,涉及到的抚养费用应当如何确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抚养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说法:抚养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月。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琐事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未能互相充分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因为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邵某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两次报案并记录在案。2014年10月,原告离开家中在外居住至今,现婚生女丁某乙与被告及家庭保姆共同居住。至此之后,原告回到被告姐姐家中要求见女儿,均被被告拒绝。原告请求抚养女儿并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元。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费为2000元/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生育婚生女,被告系再婚,但被告非但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反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暴力相加,使得原告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彻底失望,身心俱疲。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关于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月。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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