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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给付种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三、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案件是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或抚养子女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作出让步,协议由自己多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从而放弃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事后又反悔或因为自身确实无力承担而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