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影响子女。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不仅仅涉及抚育费的给付,子女对精神需求及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如何抚养,孩子归谁,可由双方从子女利益出发,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则由法院判决。
以案说法。张先生、翁小姐二人感情很好,但二人并未登记结婚而是选择同居。翁小姐喜得一子小名小宝。没想到儿子还未满周岁二人感情破裂了。对于小宝跟谁生活的问题,二人发生了争执,谁也不肯放手。无奈之下二人走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张先生、翁小姐达成协议,小宝随张先生共同生活,翁小姐于每周六下午1点到5点探望小宝。小宝上幼儿园后,翁小姐每两周带小宝共同生活一天。
二人分手后不久张先生就结婚了,此后,翁小姐去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的过程中,经常与张先生妻子发生口角、争执。一次翁小姐去张先生家探望孩子时,翁小姐与张先生妻子再次发生争执,互相谩骂及殴打。翁小姐只好选择了拨打110报警电话。事情解决后,翁小姐未再前往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为了解决探视孩子的问题,翁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至少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天。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二人已经达成协议小宝归自己抚育,在其抚育小宝期间,小宝的共同生活权随抚育权已归其行使,翁小姐提出的要求不利于小宝在新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小宝与翁小姐共同生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翁小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小宝一次。探望时间是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5点至第二天下午5点。探望方式,张先生于周五下午5点,在张先生住所地所在的居委会门口将小宝交给翁小姐,翁小姐于次日周六下午5点,在同一地点将小宝交给张先生。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曾经法院调解就翁小姐探望小宝问题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就行使探望方式等不明确,且翁小姐在实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多次与张先生的妻子发生口角和争执,致翁小姐探望权受阻,张先生亦未尽协助义务。法院为便于翁小姐行使探望权,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就翁小姐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地点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应当指出,法院判决小宝有权每月一次与自己的亲生母亲翁小姐共同生活一天并未变更小宝的抚养权归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张先生应予正确对待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