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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与前妻的养女即原告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
据查明,原告系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2006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止。后原告代理人将原告带走,并于2006年9月份安排其到某高校就读,学制4年,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其缴纳了第一学年的学费2500元、住宿费500元、第一学年的教材费3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学费及生活费,被告拒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虽与被告是养父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均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尚未年满18周岁,依法有受教育的权利,所花费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应由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及学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