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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姚先生与妻子离婚,随后将年仅3岁的女儿交给自己的父母照顾。由于工作较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只在节假日才去探望女儿。去年春节过后的半年时间里,姚先生犹如失踪一般,对女儿不闻不问,甚至连每月500月的抚养费也未给。两位老人长期联系不上儿子,一气之下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姚先生支付两人所垫付的抚养费用。姚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才如梦初醒,连忙与父母联系,承认自己做得确实不对,请求原谅。
[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是子女抚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抚养义务。
在本案中,离婚后的姚先生虽然将孩子委托给父母照顾,但他具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因此,不能把抚养责任推卸给自己的父母。也就是说,姚先生的父母虽然实际上在抚养孙女,但只是出于亲情,在姚先生健在情况下,他们并不具备必须独自承担抚养孙女义务的法定条件,因此,他们有权向姚先生索要已垫付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