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认为,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其实不尽然,子女抚养费的最终确定虽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法官直接“说了算”。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判定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比如: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和举证能力、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正确的判定抚养费的给付,笔者以为应将裁判逻辑“三段论”的运用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发挥紧密结合起来。下面若悠网小编将具体阐述这一判定规则的内涵。
法院怎样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给付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阐明了抚养费的具体内容为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意见则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和给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夫妻双方不能协议而须由法院判决的情况,该意见规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标准的20%—30%来确定抚养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50%。同时还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涉及抚养费给付的相关事实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能够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应着重调查以下三个内容:一是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因为被抚养人数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参照标准适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50%。二是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审中具体查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须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是抚养人所从事的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三是对特殊情况进行查明,如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需要对抚养人是否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需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等等。
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寻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并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利用裁判的逻辑公式自然会得出抚养费给付的大致结论。然而,抚养费给付的具体确定,还需要法官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作出裁量。对于如何自由裁量,笔者以为,这种自由裁量只能在很小幅度范围内行使,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裁量,如负担一个子女抚养费的,则必须在20%-30%的比例范围内斟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应超出这一比例进行裁量;自由裁量要有情理可言,而不是出于法官的个人好恶,不能将自由裁量当作随意裁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