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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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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辈之间是存在着扶养一说的,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那么,关于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要满足什么条件您了解多少呢?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吗?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普通状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益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状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肯定的,由于他们是血缘关系最亲密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益义务关系。

2、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曾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曾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状况,一是父母均曾经死亡,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次第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当抚养义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方父母在不测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3)兄、姐有负担能力。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扶养弟、妹的义务。

3、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短少经济来源,比方遭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则不产生弟、妹的扶养义务。同时,如果兄、姐虽短少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兄、姐可经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来源,在此状况下,弟、妹亦无扶养兄、姐的义务。需求阐明的是,婚姻法确立的这一条件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肯定的条件有所差异。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婚姻法规定的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首先,“缺乏劳动能力”比“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要宽,这使兄、姐更容易获得被扶养的时机。其次,缺乏生活来源比孤独无依涵盖面更大。比方兄、姐的配偶尚在,很难说是“孤独无依”,而“缺乏生活来源”使得兄、姐的配偶尚在但短少生活来源时,也能得到弟、妹的扶养。

(2)兄、姐没有第一次第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次第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方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曾经死亡或配偶、子女没有扶养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养能力,应由这些第一次第的扶养义务人承当扶养义务。

(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方面的要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益义务对等准绳,弟、妹应承当兄、姐的扶养义务。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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