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
亲子鉴定由于其具有高度人身性,法律和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鉴定。因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对亲子关系可以推定其存在与否。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包括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和存在两种情况。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夫妻双方即必须履行对子女扶养照顾的法定义务,如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确认不具有亲子关系,则免除上述法定义务。此外,亲子关系的确认,无论对夫妻关系的感情维系,还是对孩子的人格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前文所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提起确认主张的权利人,以及相关证明方法,为司法实践中对亲子关系问题确认的可操作性解决办法。
若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依据该解释第一款,当事人需提供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有关证据,且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方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具体条件如下:第一、申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证据。即当事人申请确认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已经得到一定程度证明前提下,如夫妻反目分居、夫无生殖能力、子女肤色等特征不符等,若夫妻另一方拒绝配合,在不能明确证明亲子关系情况下,方可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否则为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法院并不能以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若申请相对方针对申请人不存在亲子关系之申请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此种情况下申请方的申请并不具有可靠依据,法院同样不可因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三,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若相对方拒绝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则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若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依据该解释第二款,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即提出申请的一方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方需为亟待解决抚养等问题的非婚生子女或与其共同生活之父母。第二、申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证明责任。即申请人需要完成一定举证责任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在此基础上方能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第三、申请相对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若申请相对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使得亲子关系无法确认,方可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即确认亲子关系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