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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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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亲子鉴定是一项将前沿医学科技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验证方法。其以准科学性强、确率高为特点而受到司法机关的青睐,得以广泛应用于司法程序,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怀疑子女非自己亲生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已屡见不鲜,这时候亲子关系鉴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就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问题做简单总结:

(一)亲子鉴定是不是可以随意启动?

不是的。亲子鉴定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故,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法院可能会不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曾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最高院的该批复虽已被废止,但是根据该批复确定的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指导精神仍然沿用。

(二)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举证情况进行推定。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以及另外一方对亲子鉴定的态度和反证情况进行推定。

(三)法院对亲子关系具体会怎样进行推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就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如何推定亲子关系。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否定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肯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

(四)一方根据已有亲子鉴定报告诉请存在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重新鉴定时,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一方根据其与子女已有的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诉请其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乙方对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的效力予以否认,但在完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时,可以依据该规则推定提供亲子鉴定的一方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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