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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经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即为合法夫妻。不少夫妻新婚时甜蜜幸福、你侬我侬,蜜月期结束进入到日常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中后,却由于生活琐事、各自迥异的性格以及老人、孩子等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处理不好以致双方矛盾渐生,感情也产生隔阂。更有甚者,发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此时,若妻子患病需住院治疗,丈夫却对妻子不管不问,医药费也不愿意承担;妻子为治病只得向外举债,并且因病丢了工作,丧失了经济来源。丈夫是否需要向妻子按月支付治病期间的扶养费用?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时法定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只要妻子所患疾病及丢失工作的情况属实,且能够证明妻子患病未痊愈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即可依法向丈夫主张扶养费,用以维持基本的医药费和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