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如何确认或否认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部分离婚案件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问题,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另一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最终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败诉。
为了解决日益矛盾的亲子关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
张三怀疑孩子张小三是老婆李四与别人偷情所生,在悄悄地将自己的鉴定样本与张小三的鉴定样本送到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小三不是自己亲生,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法院确认张小三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不应支付任何抚养费,并要求女方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在法庭上,女方矢口否认,但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推定男方的主张是成立的,张小三与张三不存在亲子关系,张三不支付任何抚养费,李四赔偿张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
张三(男)与李四(女)未婚先孕,生育了张小三。张小三出生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但领证后不久,张三外出打工,以张小三非自己亲生儿子为由,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李四无奈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张小三与张三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张三支付抚养费。法庭中,张三不承认与张小三存在亲子关系,但提供不出任何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最终法院推定张三与张小三存在亲子关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律师解读】
由于DNA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认定亲子关系上的体现,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被推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就是对该证据规则在婚姻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供必要的(可能取得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应配合,如果不配合,就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没能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