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该怎样理解?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3)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
(1)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
第一,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第二,财产保护主要包括: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其他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