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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马某与方某相识,不久相恋且未婚先孕,经两人商议,方某外出打工,挣了钱才好回来办理结婚手续和抚养孩子。后来马某生下一女,方某却没了音讯。痴情的马某一直在家艰难度日抚养孩子,等候方某归来,不料几年后等来的却是方某已和外地在一起打工的某女结婚,且声称马某生下的女孩与他无关等令人悲愤的坏消息。经多次交涉无果,马某来所咨询,对这种不诚不义,不负责任的男人,应该怎么办?
首先指出方某的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据此,马某可申请有关部门对女儿和方某的关系作出亲子鉴定,证实两者的父女关系,然后诉请法院判令方某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监护女儿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法第18条第三款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指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方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却不承认这一法律事实,并拒不履行抚养,教育女儿的义务,显然是违法的。因此,马某可以以女儿的名义状告方某,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承担其对女儿应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