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儿子还未满两周岁,焦某和李某就因感情不和而闹到了法庭要求离婚。庭审中焦某坚决不同意抚养儿子,李某同意抚养且不让焦某承担抚育费。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焦某有权在每月的一日探望儿子。判决生效后,焦某南下打工,三年未回家,致使焦某之父老焦也无法看到外孙。因老焦十分思念唯一的外孙,在探望屡次遭到李某拒绝后便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外孙。
分歧
就老焦是否有权探望外孙,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探望权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老焦作为姥爷是无权探望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之,既然法律对隔辈探望无具体规定,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姥爷要求探望外孙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法理角度上讲,老焦无权要求探望孙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探望权只能由孩子的母亲焦某行使,老焦在遭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李某拒绝的情况下是无权行使的。
其次,从情理角度上讲,老焦探望孙子无可厚非。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一对夫妇只准生一个孩子(特定情况下可以生二胎),这就意味着一对夫妇、两对父母仅仅共有一个孩子。那么,当离婚情况发生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到对方家里去看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纯属人之常情,是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倘若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遭到拒绝,势必会加深两个家庭的矛盾,影响祖孙两代人的感情,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从中引发的强烈矛盾,却值得人们深思。法不能悖理,理不能悖情,然而现行的《婚姻法》将探望权主体限定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范围内,使得在隔辈探望问题上发生法、理、情间的冲突,不符合我国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婚姻法》,拓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至少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父母涵盖在内。只有如此才更适应中国的国情,更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