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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妻子朱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协议离婚,朱某起初坚决不同意。陈某承诺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婷婷长大成人,不要朱某负抚养费,并写入离婚协议后,朱某才勉强同意离婚。离婚后,朱某改嫁,婷婷随陈某生活。
婷婷5岁时,陈某遇车祸死亡,婷婷只得随爷爷奶奶生活。近两年来,爷爷奶奶因年迈体弱,再也无力抚养婷婷,他们多次要求朱某承担抚养婷婷的责任,但朱某总搬出“离婚协议”予以拒绝。婷婷无奈只得将生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朱某不能凭离婚协议逃避对婷婷的抚养责任。法院根据婷婷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朱某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朱某每月付给婷婷抚养费350元。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朱某虽和陈某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约定所生女儿婷婷由陈某独自抚养,这只是表明陈某放弃要求朱某承担抚养费的权利,但对女儿婷婷来说,她并没有放弃要求母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因此,只要女儿未成年,而且提出母亲要履行抚养义务的要求,朱某就依法负有抚养的责任,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推卸责任。所以当陈某去世后,不论婷婷的爷爷奶奶有无抚养承担能力,作为生母的朱某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