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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0岁时母亲去世,此后父亲一直没有再婚,直至李某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2004年,经人介 绍,李某父亲与一离异女子结婚,该女子育有一子,也已成家。在父亲再婚期间,李某每月给父亲、继母生活费800元。2009年,李某父亲去世,此后李某每 个月给继母300元生活费。2010年,由于感觉孤单,继母搬到儿子处居住,李某不再给继母生活费。继母十分生气,指责李某不尽赡养义务。李某十分委屈, 来长辛店街道司法所法律咨询。
长辛店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作如下解释: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李某是否应对继母尽赡养义务需以继母是否对李某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从李某反 映的情况,李某父亲再婚时,李某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李某,因此,李某也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律义务。(朱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