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或者可以说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条件,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那么变更孩子监护权的流程是怎样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什么职责?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首先变更的前提是现任的监护人有被撤销监护权的行为条件,例如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或者无监护能力等,其次需要法定监护人范围内的人员提起诉讼请求,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应该受到重视,我们应该努力为青少年创造更加合适的成长环境。对于不适宜的监护人,我们的法律允许撤销原来不称职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监护人,从而创造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如果对此还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