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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是否能取得继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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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需要由监护人进行监护,在离婚案件是,监护权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那么继母是否能取得继子女的监护权?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继母能不能取得继子女的监护权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由其父母担任,但被监护人的生父、生母或者其他亲戚不在或者不想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继母可以取得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和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家庭关系呢?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2.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继母能不能取得继子女的监护权”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由其父母担任,但被监护人的生父、生母或者其他亲戚不在或者不想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继母可以取得监护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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