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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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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那么指定监护人协议书怎么写?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指定监护人协议书模板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于年月日聘请乙方作为项目部厨师,由于乙方私人原因需将自己外孙()带在身边,乙方作为()在乌鲁木齐的唯一监护人,今后()引起的任何纠纷、人身伤害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没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必须告之外孙()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取得所有监护人认可和同意方能将其带到身边。双方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协议。

此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外孙名称:

身份证号:

指定监护人行使权利

前面已提及,人民法院亦可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机构,但这是基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实现的。而且,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诉讼中才能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一种情况是被有关组织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人民法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有关当事人指定监护人时,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

(五)项目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这一规定使人民法院的指定明显区别于有关组织的指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组织为被监护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时是不受顺序限制的。其次,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而有关组织在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中因不受顺序限制,因而亦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过程中,《意见》还作了“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的规定等等。以上种种,都是法律对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所作的特别规定。

当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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