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有强者就会有弱者,我国民法上对于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人的规定还是比较多的。有时候法定的备选监护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时候需要进行指定。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指定书人选基本情况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云南巍山县人,无业,住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大理州二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大理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三、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社区监护人指定书写法的介绍了,现在对于这种监护人的指定还是很多的。小编还是希望世界上的伤害能够少一些,只要是被指定为监护人了就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