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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前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是法院审理监护案件的必经程序。
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按上述顺序指定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