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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掉入深井被救,监护人到底有哪些职责

发布时间:  浏览: 556 次  来源:网络

河南漯河临颍窝城镇后张村一名12岁女孩不慎掉进深井。事发后,当地公安、消防和群众志愿者等力量在现场展开救援。

从现场传来最新消息,落井女孩现已被成功救出,生命体征平稳。

由于女孩是在2月7日下午4时左右被困,在水中浸泡时间较长,受到不小惊吓,孩子已被救援人员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观察。

据了解,一个事发时跟女孩儿一起玩耍的小男孩表示,坠井女孩跟他们说自己敢在井边玩,还把腿放在井沿上。

坠井小女孩的阿姨表示,自己被这件事打击到,心脏不好的她刚从家吃完速效救心丸出来。其他事情她并不愿透露太多。

徐州民事诉讼律师解读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2)精神病人的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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