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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家住广西天峨县某乡的梁某与丈夫韦某生有一男孩(5岁),两年前其夫因车祸死亡,丈夫死后,梁某与儿子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现梁某改嫁他人,欲带儿子一并生活,但其公婆不同意,认为梁某可以改嫁,但孙子是韦家的根,须由韦家人抚养,不能给外姓人,不让梁某带走孙子,而梁某决意要带走儿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争议】
梁某能否带儿改嫁?
【评析】
本案涉及到监护人的问题。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担任保护人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指定监护人是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父母只有一方生存的,生存的一方为监护人。梁某的儿子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梁某的丈夫死后,梁某即为其子的监护人,梁某并未丧失监护能力,因而不发生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梁某改嫁,有权带儿一并生活,他人不得干涉,但梁某必须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