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的义务,父母的监护义务是法定的,这种监护权不因为夫妻离婚而丧失。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也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那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监护权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虎”父“狼”母虐童被撤监护资格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经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等多次批评教育和劝解教育,林某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6月13日,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为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等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剥夺或变更监护人的监护权。法院进行审理时有如下情况: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果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的监护权可转给收养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进行收养,否则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