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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今年14岁,他的父母在10年前离婚,小志跟父亲生活,可最近一年来,小志的父亲经常喝酒,不关心小志的学习和生活,有时还打小志。小志的母亲便把小志接到了她的身边,小志的父亲想打官司要回小志,通过法律途径,小志留在了母亲的身边。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分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父母离异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适宜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变更其监护人和抚养人。”根据这两项规定,小志的父亲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侵犯了小志的合法权益,应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