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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终审判决维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定周某某为周某的监护人的指定。
起诉人傅某诉称,2006年2月1日,其丈夫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周某于2006年6月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已按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交付至法院。当傅某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时,得知周某的父亲已被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为监护人。傅某认为自周某出事后一直由她出面奔波,且周某平时生活均由她照顾。傅某对被监护人周某已尽到监护义务,故请求法院撤销赵庄村民委员会指定周某某为周某监护人的指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人所诉事实经查证仅有部分属实。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妻傅某不能完全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其丈夫未有尽到监护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周某的父亲周某某为监护人。周某某自周某发生事故后一直照顾、服侍他,未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体恢复及财产的管理,依法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