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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 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 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本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任,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问题。因此,本问题涉及的情况,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来解决。
什么是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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