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朱某十一岁那年,父母被闯入家中的歹徒杀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幸免于难。朱某的父母是服装个体户,死后给朱某这一独生子留有遗产八万余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朱某的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舅舅,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朱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监护人。
朱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朱某父亲的唯一近亲属,自然对朱某很关心。朱某父母死后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 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父母那儿继承的八万元钱,拿了其中五万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去不少钱。朱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朱 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朱某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朱某的舅舅时说,我拿他的钱作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请教律师先生,朱某的姑妈能要求接替其舅舅做他的临护人吗?如果两人为此走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监护人的职责,首先是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负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为了防止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临护人又须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或滥用监护权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继承的其父母的八万元遗产是其个人的财产,朱某的舅舅作为其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几年中朱某的舅 舅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朱某的钱自己去做买卖不能认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特别是由于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已确实影响到了被监护人的 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规的规定,不但朱晨晨的舅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鉴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利害 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朱某的姑妈是有资格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然朱某已十多岁,她的姑妈又已复员回本地工作,而且又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根据朱某的姑妈的请求 和朱本人的意见,最后,法院可以裁定改由朱某的姑妈担任朱的监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判决朱某的舅舅将其管理的八万元财产扣除两 年的正当花费外,全部返还朱某,交新监护人管理。另外,他舅舅还应赔偿其私自动用五万元人民币期间,朱某应得的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