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婚姻 • 正文

父亲对女儿太凶,能否拒绝探望

发布时间:  浏览: 558 次  来源:网络

父母离婚之后女儿跟着了母亲一起生活,夫妻享有探望权。但是有些父亲天生是比较严肃,对于女儿的要求标准等等都很高,一直很凶女儿。在孩子还小的情况下,就会本能的拒绝父亲的探视,不希望看到父亲。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一、父亲对女儿太凶,能否拒绝探望

可以。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性质

探视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视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探视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具体而言,如果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则可以放弃;如果探视权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则不能放弃。

离婚的父母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视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探望等权利义务被保留了下来,法律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双方共同行使亲权。

赋予探视权独立权能地位的前提在于父母共同行使的亲权,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权的各项权能处于基本完满状态,探视权隐含于亲权当中,尚为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离异后,亲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离。探视权作为亲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由潜在的隐含的权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能,归属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该方行使包括探视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义务。可见,探视权不仅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其亲权行使的延续,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探视权显然具有亲权的诸多属性,其与亲权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相对比较窄。

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父母,就算父母离婚了,也应该要父母经常的跟孩子见面、沟通,抚养权方不能够因其中一方太凶而阻止对方探望。对于父亲对女儿太凶母亲拒绝其探望的情况该怎么做,若悠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